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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费

问题答疑--营业收费
1. 问:佛山市禅城区自来水销售综合价格是怎样的?
答: 禅城区自来水销售综合价格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组成,其中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属政府部门代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佛山市物价部门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2. 问:佛山市禅城区如何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答: 根据佛山市物价局《关于禅城区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3】88号),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7年1月1日,分三步调整污水处理的收费标准,具体执行时间和调整标准见下表:


3. 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免征污水处理费?
答: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① 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了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② 公办的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③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佛山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
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减免实施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

4. 问:逾期交纳水费的用户应怎么办?
答: 供水企业在每月抄表后向用户发出《水费交纳通知书》,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按日加收滞纳金(所欠水费的千分之五×欠费天数);逾期60日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将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到供水大厦营业厅交纳足额水费和滞纳金等有关费用后,供水企业将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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